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9民初5199号
原告: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华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天地花园长板路7幢-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