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4212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51349608D,住所地衢州市东港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姜伟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勇,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衢州嘉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957856271,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丹桂路5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沈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嘉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王俪婧
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
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