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6执保98号
申请人奉节县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奉节县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渝0236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节县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房屋(产权证号:渝(2020)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18个商铺,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5个商铺,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7个商铺,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处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兰兰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