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与奉节县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6民初3964号
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奉节县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节县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46元,减半收取6873元,由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舒 涛
法官助理  杨 勇 书 记 员  向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