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虎、*国正等与*直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4民初1630号
原告:**虎,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市。
被告:*国民,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15号花苑洋房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MTP7U7UQ(1-1)。
法定代表人:韩可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市水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潜山市水吼镇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4003127939U。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虎、*国正与被告*直根、*国民、潜山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市水吼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