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4民初123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
被告:*国民,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天柱山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77239554F。
法定代表人:程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15号花苑洋房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MTP7U7Q。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市水吼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潜山市水吼镇三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824057008505G。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正,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直根、*国民、安徽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市水吼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国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