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4民初296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花苑洋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MTP7U7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市水吼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水吼镇中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4003127939U。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诉被告***、***、潜山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市水吼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