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832号
原告: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下北街(农贸市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158828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北京恒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982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水口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0309548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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