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832号 原告: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下北街(农贸市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158828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北京恒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982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水口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0309548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