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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4989号 原告: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1号13幢1**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163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982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9.3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仇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