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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同发甲醛厂与***珩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7168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同发甲醛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夏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6157133J。 投资人:**选,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8号瑞丰苑小区2-1#商业二层1号至8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GC9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982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甲号(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33568448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号众冠时代广场A座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5DT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鑫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建设大道2-4号红星美凯龙五楼D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063X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同发甲醛厂与被告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茂珩源商贸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广东鑫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同发甲醛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同发甲醛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文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