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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朝野采砂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6230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采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新屋村团结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6114358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9823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8号瑞丰苑小区2-1#商业二层1号至8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GC9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采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采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采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雪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