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5873号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奖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文龙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上场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奖粒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沈阳奖粒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物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中包括本案中原告主张追索权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告沈阳奖粒商贸有限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包括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所有汇票交付原告作为背书质押,同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了质押登记。现被告沈阳奖粒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告行使票据质权。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案涉汇票票面金额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起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经审查,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治
审 判 员 李 薇
审 判 员 王 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可
书 记 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