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11982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会主席。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