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1157号
原告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所诉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所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所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所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所负担。
审 判 员 周健成
代理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