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湘1024执199号
***、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所: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02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所支付***经济损失86772.66元,并承担诉讼费17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的银行存款89699.66元,后被执行人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所自觉将案款89699.66元交纳到本院案款账户。因被执行人湖北省麻城市白蚁防治所全部履行了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