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执行陶彪、南阳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81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河,男,生于1979年7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陶彪,男,生于1979年11月8日,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执行人:南阳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云飞,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书显,男,生于1974年5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执行邓州市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陶彪、南阳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履行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381执1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虎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