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保中与南阳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黄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30民初2411号
原告:胡保中,男,生于1951年7月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00580339608J。地址:南阳市卧龙乡唐湾*组。
法定代表人:付云飞,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濮阳市黄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500米南河务局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90866235。
法定代表人:盛兆文,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65年5月15日,汉族,住南阳市淅川县,现住淅川县。
第三人:桐柏县水利局。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润涛,任局长。
原告胡保中诉被告南阳市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黄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桐柏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市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黄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桐柏县水利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保中对被告南阳市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黄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桐柏县水利局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