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执保17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577号圣弗兰商务中心第G栋三层08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22819955。

法定代表人:侯晓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建家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