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石狮市闽裕装璜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801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577号圣弗兰商务中心第G栋三层08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228199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狮市闽裕装璜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子芳路941-1***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1874270N。 法定代表人:黄东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张天成,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闽裕装璜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张天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肖 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