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801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577号圣弗兰商务中心第G栋三层08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228199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狮市闽裕装璜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子芳路941-1***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1874270N。
法定代表人:黄东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张天成,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闽裕装璜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张天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肖 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