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20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三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金三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