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三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金三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2659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系**父亲。
被告:安徽金三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548558305。
法定代表人:靳龙全,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三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