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特1544号
申请人: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柴家坞村。
法人代表人:黄连绪,总经理。
申请人:**跃,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跃的司法确认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雁翔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跃于2020年5月12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跃支付申请人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定作款3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元,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13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申请人**跃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申请人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按金额30000元(扣除已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胡雁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迪
书记员朱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