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破申42号
申请人: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柴家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093873XP。
法定代表人:黄连绪。
被申请人:杭州超强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716058XB。
法定代表人:陈福堂。
2019年11月1日,本院在执行以被申请人杭州超强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强家纺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超强家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超钢结构公司)同意,将以超强家纺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材料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超强家纺公司于2003年3月3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床上用品、丝织品,销售化学纤维、纺织品等。2013年11月13日,本院就宏超钢结构公司诉超强家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杭余塘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超强家纺公司向宏超钢结构公司支付工程款25311元等。后超强家纺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宏超钢结构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杭余执民字第1152-2号执行裁定书,以超强家纺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超强家纺公司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超强家纺公司系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超强家纺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足以认定其破产原因具备。申请人宏超钢结构公司作为超强家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超强家纺公司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超强家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其芬
审判员 郁军伟
审判员 吴高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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