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8416号
原告: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093873X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柴家坞村。
法定代表人:黄连绪,董事长。
被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920824618,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邵友村。
法定代表人:王全民。
委托代理人:王光军,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聂瑞成,浙江知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