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执3241号
申请执行人***超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连绪
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根春。
申请执行人***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85民初3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超钢结构有限公司481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钱王鸵鸟养殖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5执32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忠强
审判员  门淑芳
审判员  沈 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