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

双城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3民初5691号
原告:双城市**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双城镇诚祥村。
法定代表人:赵艳,职务经理。
被告: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丰满乡腰屯村,
法定代表人:刘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城市**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城市**气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城市**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城市**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00元,由原告双城市**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权
人民陪审员  苍精华
人民陪审员  何 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