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丰满乡腰屯村。
法定代表人:马喜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广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鸡冠山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宋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广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广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11执2140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于每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申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 军
审判员 籍 毅
审判员 王梓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