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0)吉0211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北斗
审判员  籍 毅
审判员  单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