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11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8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实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籍毅
审判员***
审判员籍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