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崇仁镇崇仁九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终1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老嵊义线南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旺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崇仁镇崇仁九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崇仁九十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崇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嵊州市崇仁镇崇仁九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018年6月28日,上诉人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嵊州市崇仁镇崇仁九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并承诺近期结清剩余工程款,上诉人的诉讼目的已基本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4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12462元,减半收取62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韦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