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398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老嵊义线南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旺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俞丽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