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398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老嵊义线南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旺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俞丽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