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2246号
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下库山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0753532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老嵊义线南侧1号楼(公民身份号码:913306837530××××)。
法定代表人:钱旺良。
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江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