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3823号
原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老嵊义线南侧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530449130。
法定代表人:钱旺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亨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城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7602313621。
法定代表人:王鹏。
原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亨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62949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违期付款违约金(至起诉日约1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市政工程施工合同(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河南新蔡亨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市政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承包范围为:垫层、砼路面、检查井、雨水口、化粪池、雨污排水进管道、侧石,停车位等。施工工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具体的工程量以被告认定的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清单、联系单和被告认定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双方还约定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每月分次支付70%;……余款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合结算。经结算,工程造价为4654015.40元。2017年3月15日原被告又签订市政工程施工合同(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河南新蔡亨通粮油厂老厂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承包范围为:原路面破碎、雨水管道、检查井、路面、侧石及园路等。施工工期为: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工程量计算以验收测量和被告认定的施工图、联系单、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和双方认定的签证单为准。双方还约定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每月分次支付70%;……余款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合结算。经结算,工程造价为1025479.58元。上述两项工程合计金额5679494.98元,被告分期共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还欠1629494元工程款未付。原告认为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现被告拖欠工程款至今未付之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河南亨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鹏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目前该刑事案件尚在办理中,公司全部管理人员和职工均已离职,公司目前处于停产、无人管理状态,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的负责人。原告可在具备审理条件时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