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与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32民初847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程,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赤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住所地赤城县府安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该公司职工
***与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