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8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灵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寿县水务局,住所地灵寿县文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灵寿县水务局、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灵寿县水务局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谈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