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城分公司、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2财保43号

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

负责人:刘洋,经理。

被申请人: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中路3108号康泰国际25层2506-2510室。

法定代表人:庄彦坤,经理。

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城分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保全价值324130.08元。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城分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保单号:022113111900040200000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保全价值324130.08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141元,由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城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曹继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易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