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02民初727号 原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中路3108号康泰国际25层2506-2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28836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隆兴西路2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552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