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高爱萍、朱春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执2604号
申请执行人:高爱萍,女,1944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朱春艳,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徐茂原,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徐靖翔,男,2008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吕兆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兆才,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李生,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高爱萍、朱春燕、徐茂原、徐靖祥与被执行人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吕兆才、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苏13民终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吕兆才、李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高爱萍、朱春艳、徐茂原、徐靖翔、仲昶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14年8月18日前尚欠利息39.5万元,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支付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后高爱萍、朱春艳、徐茂原、徐靖翔以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吕兆才、李生未履行判决书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我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材料称已在执行立案前履行完全部义务,请求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高爱萍、朱春艳、徐茂原、徐靖翔的执行申请,并提交汇款凭证、结清承诺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李生于2017年12月9日向本案执行依据的权利人仲昶支付1934366.67元,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向仲昶支付3868733.34元,李生于2018年5月8日向仲昶支付72068元,仲昶于2018年5月8日出具一份案件结清承诺书,承诺已收到经过结算的全部款项,该案已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已消灭。本院后于2022年4月20日与仲昶谈话,仲昶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故申请人本次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爱萍、朱春艳、徐茂原、徐靖翔对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吕兆才、李生的本次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蒋华伟
审 判 员 刘盼盼
审 判 员 姜 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志静
书 记 员 徐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