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石德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452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石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镇城子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44480482Q。
法定代表人:朱于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沐阳县新河镇绿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2458045A。
法定代表人:吕兆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莱芜石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莱芜石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济南市莱芜石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爱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庆枭
书 记 员 张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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