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诚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81执保636号
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诚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鼎诚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6423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已对被申请人贵州鼎诚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在3502846.09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并依据(2021)黔0581民初64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丰田牌车辆、贵*昂科雷CXL牌车辆、贵*金杯牌车辆、贵*三菱牌车辆已予保全,贵*胜达牌车辆未能保全已告知业务庭,并依据(2021)黔0581民初64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贵州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位于贵州省黔西市迎宾路阳光杜鹃花城B2、B3、B4栋21套商业用房(房号见(2021)黔0581民初64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2021)黔0581执保6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予保全。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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