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2236号
原告:天津津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友和里5-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克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琦,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洲河湾镇香林路1-20。
法定代表人:高建光,经理。
被告: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新河镇绿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吕兆才,经理。
被告:天津景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水利站院内3-6227室。
法定代表人:苑志超,经理。
原告天津津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景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29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德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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