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童建国与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20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民初字第8号
原告童建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建国诉被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建国以被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童建国负担。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