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20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杭拱民初字第455号
原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富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6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332.50元,由原告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傅志君
代理审判员*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