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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驰名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文德丰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6民初13066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驰名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名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主楼D6-D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452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文德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德丰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隆添利科技工业园0800026号E栋B座1-2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0725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世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诉辩主张
原告驰名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2014年6月20日签订了一份《冷库设计安装合同》(以下简称01lydyh01合同一01lydyh01),2015年4月15日签订了另一份《冷库设计安装合同》(以下简称01lydyh01合同二01lydyh01),两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两个冷库项目,合同一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855000元,合同二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520000元,两合同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375000元。现原告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两冷库的设计安装工作,并按合同总价款给被告开具了发票。项目完工后被告使用两冷库至今,但却仅支付部分费用,尚欠款项人民币276500元,经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76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2237.7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16年6月13日,后期利息仍需计算,直至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两项合计人民币298737.7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税金人民币178230元,合同约定是不含税的,但我方已全额开具了发票,被告已进行了抵扣。
被告文德丰公司辩称:1、被告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未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也不符合验收条件,不符合合同的第7条付款条件;被告所施工工程在冷库部门和平衡窗使用的是220伏变压器,而合同明确约定应使用36伏变压器,因人的耐受电压上限为36伏,原告工程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合同约定冷库体使用彩钢板的硬度为40千克/平方米,经检测其密度为35.87千克/平方米,明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被告系食品生产企业,因冷库质量不合格,导致大量的结冰和结霜,导致大量的产品无法销售,退货或拒收,经被告多次沟通原告,但是原告避而不见,不予理睬,被告因冷库无法使用而濒临停产,迫于无奈才找第三方对不合格工程部分维修改造,需要支付维修改造费为362730.42元(不含税价310026元),被告已支付了28万元;原告增加的税金请求不合理,对未付款部分是否要支付和要支付多少不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理由,请予以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文德丰公司的反诉请求,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在2014年6月16日签订第一份《冷库设计安装合同》,又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第二份《冷库设计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给反诉人设计、安装制冷冷库,对冷库规格和材质配置等均有详细要求,但是被反诉人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冷库质量不合格,冷风机结冰棱严重,制冷管道暴露在室外,冷量损失严重。未采用约定的库板材质0.476双面彩钢、库板厚度、密度等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要求。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协商要求返工、维修,但是被反诉人均不予理睬。反诉人无奈之下,只能聘请第三方深圳市忠宝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改造,并支付了维修改造费310026元。该维修改造费用应由被反诉人承担。为维护反诉人的合同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维修工程款人民币310026元;2、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驰名公司辩称,被告反诉状诉称与事实不相符,原告已按两份冷库设计安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冷库的建设,被告也正常使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支持原告的本诉请求。
本院查明事实
2014年6月20日,被告文德丰公司(甲方)和原告驰名公司(乙方)签订《冷库设(计)安装合同》(含附件《文德丰冷库与机组报价》、《文德丰冷库售后服务维修承诺书》、《文德丰冷库设计施工方案》、《文德丰冷库机组平面布局图》、《冷库设计施工进度表》等),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技术要求的制冷冷库设备,并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社区隆添利科技工业园E栋B单元1楼进行安装,双方在冷库体规格与材料配置(详见附件1《文德丰冷库与机组报价》)条款中约定:库板厚度为15cm高密度聚氨酯彩钢板;库板材质为0.476mm双面彩钢(密度:40KG/立方米,防火等级B1级);冷库压力平衡窗32只;变压器(用于***与平衡窗):39只,36V;工程安装时间为乙方将按照甲方要求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工程,其中包括机组及温度试验运行。冷库工程总价855000元(此价格不含税)。付款要求(合同第七条):第一期在本合同签署开始实施时,甲方支付定金30%即256500元整;第二期在冷库保温板及冷风机组送货到现场查验合格后,甲方再支付货款的40%即34200元整;第三期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再支付25%余款即213750元整,发票金额根据计算金额一并支付,发票需在付款后一周内支付甲方。第四期冷库使用6个月后,设备未出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甲方再支付5%工程质保金42750元整。如果6个月内出现故障或异常,工程质保金将顺延至故障修复日起6个月验收合格后再支付。除天灾或因甲方使用不当的原因外,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保证工程质量良好4年。保修期内对机组故障提供免费保修工作。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6月22日支付原告定金256500元,并于2014年8月1日支付了342000元,原告于2014年9月完工,9月15日开始使用,被告于2014年10月再支付款项50000元。
2015年4月15日,被告(甲方)再次与原告(乙方)签订《冷库设计安装合同》(含附件《文德丰二期冷库工程报价》、《文德丰冷库售后服务维修承诺书》等),由原告在同一地点设计安装第二期冷库。双方在冷库体规格与材料配置(详见附件1《文德丰冷库与机组报价》)条款中约定:库板厚度为15cm高密度聚氨酯彩钢板;库板材质为双面0.476mm彩钢(密度:40KG/立方米,防火等级B1级);冷库压力平衡窗14只;工程安装时间为乙方将按照甲方要求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工程,其中包括机组及温度试验运行。工程总价520000元,此价格西克机组含税,其他材料与安装费不含税。付款要求(合同第七条):第一期在本合同签署开始实施时,甲方支付定金30%即156000元整;第二期在冷库保温板与西克机组设备送货到现场查验合格后,甲方再支付货款的40%即342000元整;第三期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再支付25%余款即130000元整,发票金额根据计算金额一并支付,发票需在付款后一周内支付甲方。第四期冷库使用6个月后,设备未出现故障或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甲方再支付5%工程质保金26000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4月支付原告定金15万元,并于2015年6月支付一、二期的税金10万元,原告并于2015年6月12日为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此后,被告又于2015年7月、8月分别支付了工程款20万元、10万元。二期工程于2015年上半年完工,9月15日开始使用。
2015年12月12日,被告文德丰公司与深圳市忠宝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冷库维修改造合同》,维修改造一期成品库、原材料库、二期冷冻库、冷藏库四个冷库,维修内容包括风幕机安装及库门改造、冷风机化霜排水改造、冷风机搬迁及改造、控制系统改造、制冷系统检漏维修、制冷管道改造、安装36V变压器(一期39个;二期16个)、36V***边加热丝更换、36V平衡窗更换(一期32+二期14),室外铜管保温防水处理(一期57米+二期20米),维修改造费(含税价)36万,依照工程进度付款。被告文德丰公司已实际支付了维修改造费28万元。维修改造工程尚未完成。
2016年9月26日,被告文德丰公司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送检的规格为15cm厚30cm×30cm的聚氨酯彩钢板的基板厚度和芯层泡沫塑料表观密度进行检测,检验报告显示:除去基板表面涂层,测量基板每个边中点的厚度分别为0.538mm、0.542mm、0.535mm、0.545mm,芯层泡沫塑料表观密度为35.87kg/m3。
本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驰名公司与被告文德丰公司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已经依约交付了承揽成果,被告就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原告承揽冷库工程款总价为1375000元,被告已经支付1098500元,仍需支付276500元(含一期工程款206500元、二期工程款70000元)。被告对原告承揽的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主张未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经审查,原告驰名公司安装的一期、二期工程虽未经双方验收,但被告均已投入使用,且未在合理期间内向原告提出异议,被告主张2015年1月发现原告安装的冷库一期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仍在2015年4月与原告签订二期冷库的设计安装合同却未与原告共同对一期冷库质量问题进行检验,也未有证据显示其向原告提出了异议,至于其提交的检验报告,是被告单方面委托,且送检时间是在2016年9月26日,一期、二期冷库均已使用了多时,对于送检材料也没有经过双方的共同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证明,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承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冷库已经实际使用超过六个月,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设备故障等阻却支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故应当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76500元。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最迟于2015年3月15日付清一期工程款,最迟于2016年3月15日付清二期工程款,故相应的违约责任分别应当自2015年3月16日、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根据原告的诉求,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的税金178230元,双方在第一份合同中约定的冷库工程总价855000元不含税、第二期工程总价520000元中西克机组含税、其他材料与安装费不含税,但在后来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同期支付了税金10万元,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将原有的工程总价中增加了10万元作为含税价,被告缴纳的款项里已经包含了税金,原告再次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起的反诉请求,因其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承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后续支出的维修改造费要求原告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文德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驰名电器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7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人民币206500元自2015年3月16日、人民币70000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驰名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文德丰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824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785元,被告承担人民币3039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971元,由被告承担。本诉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反诉受理费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宏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巫小露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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