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华南社区居委会某某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31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华南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华南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华南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在临沭县郑山镇财经服务中心有尚未支取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华南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在临沭县郑山镇财经服务中心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