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3007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振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东莲花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4409175H。
法定代表人:李相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长玲,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礼阳,莒南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海关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07093N。
法定代表人:赵彦刚,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797367668。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经理。
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振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振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