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2916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建材超市,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解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D05PC5N。
法定代表人:解廷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再,临沂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797367668。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07093N。
法定代表人:赵彦刚,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建材超市与被申请人临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建材超市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的财产,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并于3月17日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建材超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