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29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弘中元建材超市,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解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D05PC5N。
法定代表人:解廷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再,临沂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797367668。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沂蒙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07093N。
法定代表人:赵彦刚,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弘中元建材超市(以下简称弘中元超市)与被申请人临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弘中元超市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40万元,本院于3月18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29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沂蒙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枣庄分行账户为16×××53内存款240万元。2020年4月10日,弘中元超市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2916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枣庄分行账户为16×××53内存款2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