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2890号之一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砖公路518号28幢402室-2。
法定代表人:周乐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强业路801弄9号10号。
法定代表人: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辉,上海联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2-33幢1-2楼,34幢1楼。
法定代表人:顾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辉,上海联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赤公司)与被告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智造公司)、第三人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瑞赤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谈话中撤回对航天动力公司的起诉,本院依职权追加航天动力公司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瑞赤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谈话中明确对航天智造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系基于2019年8月29日《无锡SV81&91无锡大通项目备忘》。案涉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鉴于被告航天智造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建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天祺
书 记 员 林天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