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28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28幢402室-2。
法定代表人:周乐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2-33幢1-2楼,34幢1楼。
法定代表人:顾洪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强业路801弄9号10号。
法定代表人:魏青,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128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本院在本案项下已足额冻结了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通银行上海市漕河泾支行XXXXXXXXXXXXXXXXX4706账号内的存款100万元。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两个账户存款100万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行漕河泾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上海市漕河泾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建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天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